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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委办---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5/6/11 16:20:13  作者:互联网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41  评论:0
内容摘要: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5〕61号时间: 2015-06-03来源: 台州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医药产业竞争优势,加快从“医药大市”向“医药强市”转变,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作为台州主导和优...
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台市委发〔2015〕61号
时间: 2015-06-03   来源: 台州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医药产业竞争优势,加快从“医药大市”向“医药强市”转变,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作为台州主导和优势产业,医药产业是我市工业转型升级的重点,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的民生产业。我市医药产业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 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成为重要的国家级化学原料药基地和制造中心。近年来,我市医药产业在发展中加快转型升级,行业龙头和产业集聚效应日益显现,但产业发展总体水平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新常态下,抢抓当前医药产业发展新机遇,加快创新转型,实现从“医药大市”向“医药强市”转变,是推进我市医药产业做优、做强、做精的现实需要,是建设“国际智造名城”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

  二、发展目标

  将台州打造成为世界级的高端医药产业制造中心和“中国绿色药都”,力争到2020年,医药产业总产值突破1000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医药制剂比重达到 50%以上。培育形成年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企业3-4家,超10亿元的企业15家。

  三、重点任务

  (一)推广现代制造模式。加快医药企业向现代制药模式的转型,率先开展“机器换人”和“四减两提高”(减员增效、减耗增效、减能增效、减污增效、提高优质品率和全员劳动生产率)专项行动,大力推广应用先进工艺、装备和自动化控制技术,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药品生产全流程密闭化、自动化、智能化、循环化。

  (二)做大做强制剂产业。支持原料药企业发挥优势,加大引进与合作力度,实现向制剂深度延伸发展,开发生产替代进口药品,更多地占领国内制剂市场。 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制剂产品国际认证,争取实现制剂产品的规模化出口。

  (三)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坚持扶优扶强,引导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大企业战略、品牌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培育和发展龙头骨干医药企业。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围绕名牌产品发展或为大型企业提供配套产品和服务,加快形成一批“专、精、特”型的“小型巨人”企业。

  (四)促进医药产业向集群化方向发展。重点发展生物制药、化学制剂及新型原料药和核心中间体、中药制剂及饮片、诊断试剂、医药包装、医疗器械、高端制药机械、医药研发、医药流通等企业和项目,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医药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形成比较完整的产业链。

  (五)建立产业服务平台。加快搭建“五个一批”服务平台:一批为园区企业处理“三废”公共设施平台;一批创投、风投、担保等资本运营平台;一批咨询服务、委托开发、专利代理、新药申报、成果转让等中介服务平台;一批医药电子商务平台;一批产业信息服务和产业发展智力平台。基本实现产业资本、科研资本、金融资本、智力资本等的有机融合。

  (六)规划建设一个高新医药产业园区。在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内建设台州市医药产业园区,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原则,重点引进国内外高端生物医药产业项目、传统医药原料药现代制造模式提升项目以及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制剂项目,促使一批龙头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加速集聚,同时解决医药产业发展所需的空间。加快形成特色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研发、中试和生产基地,按照长远规划、分步实施原则,着力打造国内一流的医药产业研发基地、生产基地和高端人才创业园、产学研一体化项目孵化园。

  四、政策扶持

  (一)设立医药产业引导基金。按照“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第三方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设立台州市医药产业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金,开展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重点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含量较高,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预期的医药类科创项目。引导基金运作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二)确保优先享受扶持资金。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涉工扶持资金切出一定比例用于医药产业发展。市级扶工资金按不低于15%比例支持医药产业,医药产业重点县(市、区)按不低于20%比例支持医药产业,主要用于支持发展医药产业重点项目。

  (三)鼓励有效投资。对台州市内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药生产企业,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扶持。

  (四)鼓励新药创制(含新型医疗器械)。对研发取得一定成效,获得新药、新医疗器械证书和注册批件的,分别给予补助:药品生产企业当年获得国家中药或天然药物1-6类、化学药品1-3类原料药新药证书或注册批件的,每件分别给予100万元补助,获得制剂新药证书或注册批件的,补助翻倍;当年获得国家中药或天然药物7-8类、化学药品4-5类按新药审批的原料药注 册批件的,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补助,获得制剂注册批件的,补助翻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当年获得国家Ⅲ类临床检验或治疗设备、植入材料或人工器官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每件分别给予100万元补助;当年获得其它Ⅲ类或Ⅱ类临床检验或治疗设备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补助。

  (五)鼓励创新联盟。支持和鼓励优势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共建创新联盟,推进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集成技术突破。积极推荐条件成熟的产业创新联盟申报浙江省和国家创新联盟,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产业创新联盟分别给予50万和10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获得上级政策资助的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提升改造。企业通过技改符合“密闭化、管道化、自动化、信息化、连续化、可视化”验收标准的,按技改投入的最高比例给予补助;对企业通过无菌制剂或无菌原料药GMP认证的,当年分别给予每条生产线一次性30、20万元补助。

  (七)鼓励国际注册认证。 对获得世界卫生组织、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等国际认证的制剂,当年给予每条生产线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对获得认证的原料药,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对首次获得国际注册或其它认证的药物制剂、原料药,分别给予每个品种20、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际注册(认证)的医药包装、医疗器械,给予每个品种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八)鼓励兼并重组与技术合作。非关联企业法人共同出资组建制造、营销和研发企业,新企业资本金分别超过1亿元、5000万元和500万元(单一股东出资不超过总资本金的 70%);市重点骨干企业对市内企业实施兼并收购,收购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兼并(或新企业实现销售)起三年内,净利润增幅超过一定增长率的每年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控股市内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本市非关联企业法人进行药品技术转让或合作的,对市内转让或合作双方给予药品技术转让或合作金额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九)鼓励产业集聚。 对进入台州市医药产业园区的高端医药产业研发、生产项目和医药类企业总部经济项目分类实行优惠政策,对高端人才创业项目、产学研一体化项目、制剂项目、生物医药项目、获得新药证书或注册批件的新型原料药项目,Ⅲ类临床检验或治疗设备、植入材料或人工器官项目,以及诊断试剂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并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十)大力鼓励引进公共服务平台。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海外知名研究机构和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在台州建立独立创新机构、重点实验室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或优先提供临时用房,经认定后给予200万至300万元资助,对产业带动影响特别大的创新载体,加大扶持力度。对新增的省级、市级行业专业和区域创新平台,经考核确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

  五、组织保障

  (一)充分发挥台州市推进医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台州市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机构建设,统筹、协调医药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总体部署,进一步明确目 标和责任,形成合力扶持医药产业发展的机制。

  (二)建立专门服务于全市医药产业发展的咨询机构,为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为药监、环保等部门优化监管政策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决策建议;参与医药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规划编写、标准制定、技术和产品推广等工作;根据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收集提供国际国内产业、产品信息。

  (三)与国家级各类医药协会开展合作,利用各类协会在国内外的行业资源,共建信息服务、技术引进、产品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医药产业更好更快发展。

  六、附则

  (一)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重大药品或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事故,涉及偷税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年内不得享受相关政策。

  (二)奖励资金来源按归口部门资金渠道不变,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

  (三)本意见自2015年6月3日起执行。

标签:台州 台州市 市委 加快 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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